海關總署,資訊産業部: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鼓勵軟體産業和積體電路産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對部分積體電路生産企業進口自用生産性原材料、消耗品的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7月1日起,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投資額超過80億元或積體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的積體電路生産企業進口本通知附件所列自用生産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由國家計委將符合上述條件的積體電路生産企業名單通知海關總署,海關對這些企業進口的生産性原材料、消耗品按照本通知附件所列商品目錄辦理免稅手續,並作好後續監管工作。
三、商品目錄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由資訊産業部會同國家計委、財政部、外經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審批。
四、附件所列商品目錄包括稅則號列和商品名稱。海關審核該類進口商品免稅時,如遇商品名稱和稅則歸類與本文規定不一致時,以本文所列的商品名稱為準。
五、國家計委對符合條件的積體電路生産企業名單、海關總署對享受該政策的年度實際進口數量應及時抄送財政部。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積體電路生産企業免稅進口自用生産性原材料、消耗品目錄(略)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鼓勵軟體産業和積體電路産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對部分積體電路生産企業進口自用生産性原材料、消耗品的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7月1日起,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投資額超過80億元或積體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的積體電路生産企業進口本通知附件所列自用生産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由國家計委將符合上述條件的積體電路生産企業名單通知海關總署,海關對這些企業進口的生産性原材料、消耗品按照本通知附件所列商品目錄辦理免稅手續,並作好後續監管工作。
三、商品目錄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由資訊産業部會同國家計委、財政部、外經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審批。
四、附件所列商品目錄包括稅則號列和商品名稱。海關審核該類進口商品免稅時,如遇商品名稱和稅則歸類與本文規定不一致時,以本文所列的商品名稱為準。
五、國家計委對符合條件的積體電路生産企業名單、海關總署對享受該政策的年度實際進口數量應及時抄送財政部。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積體電路生産企業免稅進口自用生産性原材料、消耗品目錄(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