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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油氣田企業增值稅問題的補充通知

發佈時間:2004-02-16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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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2000〕195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0-11-30

狀態:全文有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油氣田企業增值稅暫行管理辦法>(財稅字〔2000〕32號)下發後,運作基本正常,但仍存在一些問題.為規範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現將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徵收增值稅的生産性勞務僅限于油氣田企業間相互提供的屬於<油氣田企業增值稅暫行管理辦法>(財稅字〔2000〕32號)規定的"增值稅生産性勞務徵稅範圍註釋"目錄內的勞務.油氣田企業向非油氣田企業或非油氣田企業向油氣田企業提供的生産性勞務不徵收增值稅,徵收營業稅.
   存續公司經過持續性重組,改制後不論是控股還是參股仍按油氣田企業增值稅辦法徵稅.
   二,油氣田企業向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其他油氣田企業提供生産性勞務,應當在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或註冊稅務登記.在勞務發生地設立分(子)公司的,應當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經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計算方法在勞務發生地計算繳納增值稅.
   油氣田企業在勞務發生地未設立分(子)公司但提供生産性勞務的,在勞務發生地按6%的預徵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按預徵率預繳的稅款可在油氣田企業的應納增值稅中抵減.
   子公司是指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分公司是指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但領取了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
   三,油氣田企業將承包屬於生産性勞務的工程轉包,分包給油氣田企業或其他企業,應當就其總承包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油氣田企業將承包的屬於生産性勞務的工程轉包,分包給油氣田企業或其他企業,其工程收入不繳納增值稅,應當按營業稅的有關規定繳納營業稅.
   四,油氣田企業間提供的生産性勞務和非生産性勞務應當分別核算銷售額,不能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應一併繳納增值稅.
   五,過渡期的徵稅問題
   (一)油氣田企業間提供的生産性勞務,在2000年1月1日前施工,2000年1月1日後完工的,應當按照其結算時間確定徵稅稅種.對2000年1月1日前結算的生産性勞務收入如屬於營業稅徵收範圍的繳納營業稅.對2000年1月1日後結算的繳納增值稅.
   (二)油氣田企業在重組,改制前購進貨物,但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在辦理新營業執照後3個月內取得,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准予抵扣.未按照規定時間取得的,原則上不再予以抵扣.
   六,本補充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公佈前已執行的辦法與本通知不符的,不再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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