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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取消飼料産品免征增值稅審批程式後加強後續管理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8-06-16 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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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2004〕884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4-07-07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條款失效,廢止第一條。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部分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對本文進行了修改。

廢止或失效的條款:第一條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7號)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料産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第二條有關飼料生産企業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省級稅務局審核批准後辦理免稅的規定予以取消。為了加強對免稅飼料産品的後續管理,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符合免稅條件的飼料生産企業,取得有計量認證資質的飼料品質檢測機構(名單由省級稅務局確認)出具的飼料産品合格證明後即可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並將飼料産品合格證明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二、飼料生産企業應于每月納稅申報期內將免稅收入如實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飼料免稅企業的監督檢查,凡不符合免稅條件的要及時糾正,依法徵稅。對採取弄虛作假手段騙取免稅資格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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