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12號)規定,現將增值稅進項留抵稅額抵減欠稅的有關處理事項明確如下:
一、關於稅務文書的填開
當納稅人既有增值稅留抵稅額,又欠繳增值稅而需要抵減的,應由縣(含)以上稅務機關填開《增值稅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式樣見附件)一式兩份,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各一份。
二、關於抵減金額的確定
抵減欠繳稅款時,應按欠稅發生時間逐筆抵扣,先發生的先抵。抵繳的欠稅包含呆賬稅金及欠稅滯納金。確定實際抵減金額時,按填開《通知書》的日期作為截止期,計算欠繳稅款的應繳未繳滯納金金額,應繳未繳滯納金餘額加欠稅餘額為欠繳總額。若欠繳總額大於期末留抵稅額,實際抵減金額應等於期末留抵稅額,並按配比方法計算抵減的欠稅和滯納金;若欠繳總額小于期末留抵稅額,實際抵減金額應等於欠繳總額。
三、關於稅收會計賬務處理
稅收會計根據《通知書》載明的實際抵減金額作抵減業務的賬務處理。即先根據實際抵減的2001年5月1日之前發生的欠稅以及抵減的應繳未繳滯納金,借記“待徵”類科目,貸記“應徵”類科目;再根據實際抵減的增值稅欠稅和滯納金,借記“應徵稅收——增值稅”科目,貸記“待徵稅收——××戶——增值稅”科目。
附件:《增值稅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通知書》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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