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就積體電路産品增值稅退稅政策的問題通知如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産業和積體電路産業發展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70號)第一條有關增值稅退稅政策,自2005年4月1日起停止執行。
2005年3月31日以前,財稅[2002]70號文的第一條有關增值稅退稅政策僅適用於在2004年7月14日前已認定的積體電路企業和2004年7月14日前已認定的積體電路産品(含單晶矽片)。
請遵照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