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援農業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將尿素産品增值稅政策明確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對國內企業生産銷售的尿素産品增值稅由先徵後返50%調整為暫免征收增值稅。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失效。參見:《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化肥恢復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援農業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將尿素産品增值稅政策明確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對國內企業生産銷售的尿素産品增值稅由先徵後返50%調整為暫免征收增值稅。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