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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1-16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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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05〕165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5-11-28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條款失效,第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三款失效。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産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對增值稅若干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銷售自産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徵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産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産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應徵增值稅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二、企業在委託代銷貨物的過程中,無代銷清單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
  (一)納稅人以代銷方式銷售貨物,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
  (二)對於發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一律徵收增值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
  三、個別貨物進口環節與國內環節以及國內地區間增值稅稅率執行不一致進項稅額抵扣問題
  對在進口環節與國內環節,以及國內地區間個別貨物(如初級農産品、礦産品等)增值稅適用稅率執行不一致的,納稅人應按其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海關進口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同一貨物進口環節與國內環節以及地區間增值稅稅率執行不一致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逐級上報至共同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由上一級稅務機關予以明確。
  四、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計算劃分問題
  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非應稅項目(不包括固定資産在建工程)無法準確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部分,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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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各單位應注意收集文件執行中所遇到的問題,並及時向市局反映。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各單位應注意收集文件執行中所遇到的問題,並及時向市局反映。  
  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有關問題
  納稅人一經認定為正式一般納稅人,不得再轉為小規模納稅人;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問題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一般納稅人登出時存貨及留抵稅額處理問題
  一般納稅人登出或被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
  七、運輸發票抵扣問題
  (一)一般納稅人購進或銷售貨物(東北以外地區固定資産除外)通過鐵路運輸,並取得鐵路部門開具的運輸發票,如果鐵路部門開具的鐵路運輸發票托運人或收貨人名稱與其不一致,但鐵路運輸發票托運人欄或備註欄注有該納稅人名稱的(手寫無效),該運輸發票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憑證,允許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二)一般納稅人在生産經營過程中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允許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三)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發票和國際貨物運輸發票,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四)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匯總開具的運輸發票,凡附有運輸企業開具並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的運輸清單,允許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五)一般納稅人取得的項目填寫不齊全的運輸發票(附有運輸清單的匯總開具的運輸發票除外)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八、對從事公用事業的納稅人收取的一次性費用是否徵收增值稅問題
  對從事熱力、電力、燃氣、自來水等公用事業的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一次性費用,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有直接關係的,徵收增值稅;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無直接關係的,不徵收增值稅。
  九、納稅人代行政部門收取的費用是否徵收增值稅問題
  納稅人代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費用,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不屬於價外費用,不徵收增值稅。
  (一)經國務院、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級政府批准;
  (二)開具經財政部門批准使用的行政事業收費專用票據;
  (三)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或雖不上繳財政但由政府部門監管,專款專用。
  十、代辦保險費、車輛購置稅、牌照費徵稅問題
  納稅人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從事汽車銷售的納稅人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牌照費,不作為價外費用徵收徵增值稅。
  十一、關於電腦軟體産品徵收增值稅有關問題
  (一)嵌入式軟體不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鼓勵軟體産業和積體電路産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規定的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軟體産品。
  (二)納稅人銷售軟體産品並隨同銷售一併收取的軟體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徵收增值稅,並可享受軟體産品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
  對軟體産品交付使用後,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維護、技術服務費、培訓費等不徵收增值稅。
  (三)納稅人受託開發軟體産品,著作權屬於受託方的徵收增值稅,著作權屬於委託方或屬於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徵收增值稅。
  十二、印刷企業自己購買紙張,接受出版單位委託,印刷報紙書刊等印刷品的徵稅問題
  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託,自行購買紙張,印刷有統一刊號(CN)以及採用國際標準書號編序的圖書、報紙和雜誌,按貨物銷售徵收增值稅。
  十三、會員費收入
  對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會員費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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