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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下發《貨物期貨徵收增值稅具體辦法》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9-07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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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1994〕244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4-11-09

狀態:全文有效

  (通知略)

  貨物期貨徵收增值稅具體辦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貨物期貨應當徵收增值稅”。現將對貨物期貨徵收增值稅的具體辦法規定如下:

  一、貨物期貨交易增值稅的納稅環節為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

  二、貨物期貨交易增值稅的計稅依據為交割時的不含稅價格(不含增值稅的實際成交額)。不含稅價格=含稅價格/(1+增值稅稅率)

  三、貨物期貨交易增值稅的納稅人為:

  (一)交割時採取由期貨交易所開具發票的,以期貨交易所為納稅人。期貨交易所增值稅按次計算,其進項稅額為該貨物交割時供貨會員單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銷項稅額,期貨交易所本身發生的各種進項不得抵扣。

  (二)交割時採取由供貨的會員單位直接將發票開給購貨會員單位的,以供貨會員單位為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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