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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印發《電力産品徵收增值稅的具體規定》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9-07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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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1994〕64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4-03-15
廢止日期:2006-04-30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通知略)
  電力産品徵收增值稅的具體規定
  一、對電力企業集團,省(市,自治區)電力公司(以下簡稱電力公司)所屬電力企業生産銷售的電力産品,以獨立核算的電力公司為電力産品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二、為了照顧發電,供電企業所在地的經濟利益,決定對獨立核算的電力公司所屬電力企業生産銷售的電力産品,在徵收增值稅時採用在發電和供電環節分別預徵,由電力公司統一結算的辦法,具體辦法如下:
  (一)發電廠按當期廠供電量,依核定的定額稅率計算發電環節的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向發電廠所在地稅務徵收機關申報納稅.其計算公式為:
  預徵稅額=廠供電量X定額稅率
  (二)供電局按當期實際取得的銷售額,依核定的徵收率計算供電環節的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向供電局所在地稅務徵收機關申報納稅.其計算公式為:
  預徵稅額=銷售額X徵收率
  (三)電力公司月末依據其公司的全部銷售額和進項稅額,計算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並根據發電環節和供電環節預徵的增值稅稅額,計算應補(退)稅額,向電力公司所在地稅務徵收機關申報納稅.其計稅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應補(退)稅額=應納稅額-發,供電環節預徵增值稅稅額
  如電力公司當期銷項稅額小于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小于發電,供電環節預徵增值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三、發電廠,供電局增值稅定額稅率,徵收率暫定為:
  (一)發電廠增值稅定額稅率每千千瓦/時4元.
  (二)供電環節增值稅徵收率:
  1.山東,廣東電力公司徵收率為2%;
  2.海南電力公司徵收率為1%;
  3.其他電力公司徵收率為3%.
  四、發電廠和供電局在申報納稅的同時,應將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和廠供電量,銷售額,預徵稅額收集匯總,填寫<電力企業增值稅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統計表>(樣式附後)(略,編者注),報送給電力公司作為計算其增值稅應納稅額的依據,同時將該表抄送稅務徵收機關.
  企業應按照增值稅的有關規定如實填報<電力企業增值稅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統計表>,發電廠和供電局所在地稅務徵收機關應對該表的填報情況進行核實,如發現填報不實,一律在發電廠和供電局所在地補徵稅款.查補的稅款,不得視作電廠,供電局的預徵稅額,從電力公司的應納稅額中扣減.
  電力公司應按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統一規定,匯總計算本電力公司的全部進項稅額,銷項稅額,應納稅額,應補(退)稅額,于次月底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五、電力公司所屬企業生産銷售的"熱水,熱氣"産品,由電力公司統一納稅,銷售的其他貨物和應稅勞務,在所屬企業所在地繳納增值稅.
  六、電力公司電力産品增值稅的其他徵稅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七、實行獨立核算的集資電廠(機組),實行試生産的電廠及退役機組和非電力公司所屬的其他電力企業銷售的電力,以及電力公司之間的互供電量,其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仍按增值稅的統一規定執行,不適用上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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