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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調整金屬礦、非金屬礦採選産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9-07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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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1994〕22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4-04-27
廢止失效日期:2009-01-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屬礦、非金屬礦採選産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71號)。 2009-1-1 廢止。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屬礦、非金屬礦採選産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71號)。 廢止。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屬礦、非金屬礦採選産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71號)。

   根據國務院的決定,現就調整金屬礦,非金屬礦採選産品增值稅稅率問題通知如下:
   一,金屬礦採選産品,非金屬礦採選産品增值稅稅率由17%調整為13%.
   二,金屬礦採選産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屬礦採選産品.
   (一)黑色金屬礦採選産品,是指人工開採的供提取鐵,錳,鉻金屬的原礦和經過選礦工序生産的礦砂,礦粉.
   將原礦或選礦後的礦砂,礦粉經煅燒或焙燒生産的人造富礦(包括燒結礦,球團礦),也屬"黑色金屬礦採選産品"的徵收範圍.
   (二)有色金屬礦採選産品,是指人工採選的供提取鐵,錳,鉻金屬以外的其他金屬礦的天然礦石,礦砂,礦粉,不包括經冶煉或化學方法生産的有色金屬化合物.
   三,非金屬礦採選産品,包括除金屬礦採選産品以外的非金屬礦採選産品和煤炭.
   (一)非金屬礦採選産品,是指從天然礦床中採選的除金屬礦採選産品以外的其他非金屬礦的礦石,礦砂,礦粉.不包括經煅燒,焙燒和加工的産品.
   未經加工的建築用天然材料,也屬"非金屬礦採選産品"的徵收範圍.
   (二)煤炭,是指直接從地下開採出來的原煤和經洗選,精選工序生産的洗煤,選煤.
   在開採,洗選,運輸過程中産生的落地煤,石煤,手揀煤,風化煤,煤泥等,也屬"煤炭"的徵收範圍.
   四,原油,人造原油,井礦鹽仍按17%的稅率徵稅.
   本通知從1994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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