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國發〔1994〕10號<國務院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現就中外合作油(氣)田(以下簡稱合作油(氣)田)開採原油,天然氣徵收增值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合作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按實物繳納增值稅,以該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扣除了石油作業用油(氣)量和損耗量之後的原油,天然氣産量作為計稅依據。
二、鋻於目前合作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實行統一銷售,其增值稅暫按合作油(氣)田每次用於銷售的總量計算徵稅.計徵增值稅的原油,天然氣實物隨同合作油(氣)田的原油,天然氣一起銷售。
三、增值稅的原油,天然氣實物,按實際銷售額扣除其本身所發生的實際銷售費用後入庫.原油,天然氣銷售的定價方法,應事先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
四、合作油(氣)田的原油,天然氣按次納稅,每次銷售款劃入銷售方銀行賬戶之日(最遲不得超過合同規定的付款期限最後一日)起5日內申報納稅(如最後一天為法定節,假日可按規定順延)。逾期未辦理申報納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五、合作油(氣)田銷售的原油,天然氣按外匯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發生的當天或當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選擇確定後1年內不得變更。
六、增值稅的申報繳納事宜,由參與合作的中國石油公司負責辦理.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同時附送本次原油,天然氣的銷售價格,銷售費用,銷售去向等明細資料.並按月或按季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合作油(氣)田的産量,存量,分配量,銷售量以及主管稅務機關所需要的其他有關資料。
七、合作油(氣)田銷售原油,天然氣時,應按規定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具體填開方法是:"價稅合計欄"按含稅銷售額填寫;"稅額欄"按含稅銷售額乘以徵收率5%計算出的稅額填寫;"金額欄"按價稅合計數額減去稅額後的餘額填寫;"數量欄"按銷售總量填寫;"單價欄"按實際銷售單價填寫;"稅率欄"不填."稅額欄"中所列稅額為購買方的增值稅進項扣除額。
八、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海上自營油(氣)田比照上述有關規定執行。
九、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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