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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統一編印1995年增值稅專用發票代碼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9-07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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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發〔1995〕18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5-01-14

狀態:全文有效

  為了加強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管理,有利於增值稅專用發票電腦交叉稽核工作,從1995年起,將專用發票上的地區簡稱,製版年度,批次,版本的語言文字,幾聯發票,發票的金額版本號等改用10位代碼表示.
   具體表示方法:
   第14位代表各地市
   (以上代碼參見附件)
   第56兩位代表製版年度
   第7位代表批次
   (分別用1,2,3,4..表示)
   第8位代表版本的語言文字
   (分別用1,2,3,4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漢文,維漢文)
   第9位代表幾聯發票
   (分別用4,7表示四聯,七聯)
   第10位代表發票的金額版本號
   (分別用1,2,3,4表示萬元版,十萬元版,百萬元版,千萬元版,用"0"表示電腦發票)
   例:"1301951141"其中:一至四位"1301"表示河北省石家莊市,五,六兩位"95"表示1995年版,第七位的"1"表示第一批,第八位的"1"表示中文,第九位的"4"表示四聯,第十位的"1"表示萬元版.
   附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計劃單列市地區代碼>(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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