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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澱粉的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批復

發佈時間:2006-09-07 11:05
字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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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發〔1996〕744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6-12-31

狀態:全文有效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澱粉的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請示>(桂國稅報字〔1996〕041號)悉.關於澱粉的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業産品徵稅範圍註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052號)的規定,農業産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産業生産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産品.從澱粉的生産工藝流程等方面看,澱粉不屬於農業産品的範圍,應按照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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