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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金銀首飾等貨物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9-07 11:05
字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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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1996〕74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6-09-14

狀態:全文有效

  近期,各地陸續反映了一些增值稅政策執行中遇到的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考慮到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的特殊情況,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可以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徵收增值稅.
   二,骨粉,魚粉按照"飼料"徵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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