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接到一些地區和部門就我國與周邊國家易貨貿易進口環節減徵的增值稅稅款,在下一道環節可否作為進項稅金抵扣的詢問。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的精神,按照現行增值稅的有關規定,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必須是取得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因此,對與周邊國家易貨貿易進口環節減徵的增值稅稅款,不能作為下一道環節的進項稅金抵扣。
特此通知,請依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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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到一些地區和部門就我國與周邊國家易貨貿易進口環節減徵的增值稅稅款,在下一道環節可否作為進項稅金抵扣的詢問。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的精神,按照現行增值稅的有關規定,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必須是取得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因此,對與周邊國家易貨貿易進口環節減徵的增值稅稅款,不能作為下一道環節的進項稅金抵扣。
特此通知,請依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