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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對重復列入新産品名單的産品不得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批復

發佈時間:2006-09-07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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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1997〕129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7-10-16

狀態:全文有效

財政部駐江蘇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你辦<關於新産品增值稅先徵後退期限如何確定問題的請示>(財駐蘇監綜字〔1997〕34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1994年稅制改革後,按照國務院有關決定精神,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國家級新産品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088號〕,對原新産品減免稅政策給予了兩年過渡期,在具體操作方式上由原減免稅辦法改為增值稅先徵後退.稅制改革以前,為防止企業多頭申報重復享受新産品減免稅優惠,國家政策規定,以前年度曾享受過新産品減免稅的産品,不得在以後年度重新編入新産品減免稅名單而重復享受稅收優惠.因此,對1993年底以前曾列入新産品計劃並已享受過減免稅優惠政策的産品,在稅制改革後又列入國家級新産品名單的,不得重復享受增值稅返還的優惠政策.
   請依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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