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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稅務機關運用防偽稅控系統代開百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9-07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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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發〔1997〕72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7-02-03
廢止日期:2006-04-30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我局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推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的通知>(國稅發〔1996〕139號)中規定,從1997年1月1日起,稅務機關停止使用防偽稅控系統代開百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但由於新版軟體未能按時到位,一些需要開具百萬元專用發票的企業尚未安裝防偽稅控系統.為此,一些地區稅務部門要求繼續保留代開的辦法.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1997年各地稅務機關可以繼續為納稅人代開百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稅務機關代開百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繼續使用,原防偽稅控系統的代開軟體,待新的代開軟體研製完成後再予更換.因此,發票左上角的密碼仍為60位,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號不含字母.
   三,對納稅人購貨取得由稅務機關在1997年1月1日後用原代開軟體開具的百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在地稅務機關應按規定進行審查並予抵扣稅款.停止代開的地區,應將上述精神及時通知到基層稅務部門,避免發生對原軟體代開的百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予抵扣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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