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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産經營飼料添加劑預混料應否免征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發佈時間:2006-09-07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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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發〔1997〕424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7-07-22

狀態:全文有效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關於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的稅務處理問題,我局曾于1996年11月5日在<關於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6〕624號)中答覆,同意你局的處理意見.現你局請示,對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産經營的飼料添加劑預混料應否按"飼料"免征增值稅.經研究,批復如下:
    從飼料添加劑預混料生産和原料構成看,它是由五種或六種添加劑加上一種或兩種載體混合而成,添加劑的價值佔預混料的70%以上.按照國家稅務總局1993年12月25日印發的<增值稅部分貨物徵稅範圍註釋>(國稅發〔1993〕151號)中"飼料"的解釋範圍的規定,飼料添加劑預混料難以歸入上述"飼料"的解釋範圍,因此,不能享受規定的"飼料"免征增值稅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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