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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9-07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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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1997〕134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7-08-08

狀態:全文有效

  最近,一些地區國家稅務局詢問,對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如何處理.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虛開的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進行偷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稅款,處以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進項稅金大於銷項稅金的,還應當調減其留抵的進項稅額.利用虛開的專用發票進行騙取出口退稅的,應當依法追繳稅款,處以騙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在貨物交易中,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發票,或者從銷貨地以外的地區取得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或者申請出口退稅的,應當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稅款,處以偷稅,騙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
   三,納稅人以上述第一條,第二條所列的方式取得專用發票未申報抵扣稅款,或者未申請出口退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按所取得專用發票的份數,分別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但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是虛開的專用發票,或者讓他人為自己提供虛開的專用發票的,應當從重處罰.
   四,利用虛開的專用發票進行偷稅,騙稅,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追繳稅款等行政處理,並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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