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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廈門郵電縱橫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傳呼機、行動電話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發佈時間:2006-09-07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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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發〔1997〕504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7-09-05

狀態:全文有效

廈門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廈門郵電縱橫股份有限公司應稅行為適用稅種的請示>(廈國稅流〔1997〕020號)收悉,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026號)第三條中所規定的電信單位自己銷售無線尋呼機,行動電話,併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是指電信單位自己銷售無線尋呼機,行動電話,併為客戶提供無線發射電信服務.因此,對廈門市郵電縱橫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訊設備維修中心(以下簡稱維修中心)的應稅行為不能認定為提供電信勞務.
    二,維修中心銷售傳呼機,行動電話,其他通訊器材以及修理通訊器材而取得的收入,均應徵收增值稅.
    三,鋻於過去對維修中心徵稅問題是由於企業經營,核算方式混亂以及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財稅字〔1994〕026號理解不一致引起的,因此,對以往改變稅種屬性,混淆級次庫別不再追究.自我局批復之日起,對維修中心上述收入改徵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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