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熱詞:
上海城市精神: 海納百川 追求卓越 開明睿智 大氣謙和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電力企業收取的用電權等項收入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9-07 11:03
字號:[ ] [ ] [ ]
列印本頁
文號:國稅發〔1998〕200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8-11-12
廢止日期:2006-04-30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近期,一些地區反映電力企業根據國務院或省,地市,縣政府批准,對新增用電的用戶通過認購用電權或集資等方式收取用電指標收入,電力企業根據用戶所需購買的電量來確定用電權或集資收入的多少,有的是一次性收取,有的是逐月隨售電量收取,對該項收入是否徵收增值稅的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對電力企業和各級"三電辦"等收費部門出售用電權或用電指標取得的用電權收入,集資收入,以及其他收費項目,除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於供電工程貼費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7〕102號)文件規定的"供電工程貼費"性質的收費外,不論是一次性收取,還是分次收取,也不論企業如何核算,均應作為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