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些地區反映電力企業根據國務院或省,地市,縣政府批准,對新增用電的用戶通過認購用電權或集資等方式收取用電指標收入,電力企業根據用戶所需購買的電量來確定用電權或集資收入的多少,有的是一次性收取,有的是逐月隨售電量收取,對該項收入是否徵收增值稅的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對電力企業和各級"三電辦"等收費部門出售用電權或用電指標取得的用電權收入,集資收入,以及其他收費項目,除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於供電工程貼費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7〕102號)文件規定的"供電工程貼費"性質的收費外,不論是一次性收取,還是分次收取,也不論企業如何核算,均應作為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