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飼料工業的發展,飼料的品種和生産特點發生了較大變化,為了支援飼料工業發展,進一步明確和規範飼料的徵免增值稅範圍,加強對飼料免征增值稅的管理,現將對<增值稅部分貨物徵稅範圍註釋>(國稅發〔1993〕151號)中飼料註釋的修訂及飼料免征增值稅的管理辦法明確如下:
一,飼料指用於動物飼養的産品或其加工品.
本貨物的範圍包括:
1單一大宗飼料.指以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來源的産品或其副産品.其範圍僅限于糠麩,酒糟,油餅,骨粉,魚粉,飼料級磷酸氫鈣.
2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産品及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單一大宗飼料,糧食及糧食副産品的參兌比例不低於95%的飼料.
3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髮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生産後,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
4複合預混料.指能夠按照國家有關飼料産品的標準要求量,全面提供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微量元素(4種或以上),維生素(8種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性添加劑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組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
5濃縮飼料.指由蛋白質,複合預混料及礦物質等按一定比例配製的均勻混合物.
用於動物飼養的糧食,飼料添加劑不屬於本貨物的範圍.
二,原有的飼料生産企業及新辦的飼料生産企業,應憑省級飼料品質檢測機構出具的飼料産品合格證明及飼料工業管理部門審核意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省級國家稅務局審核批准後,由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征增值稅手續.
三,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各地執行的飼料免稅範圍與本通知不一致的,可按飼料的銷售對象確定徵免,即:凡銷售給飼料生産企業,飼養單位及個體養殖戶的飼料,免征增值稅,銷售給其他單位的一律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