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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衛生防疫站調撥生物製品及藥械徵收增值稅的批復

發佈時間:2006-09-07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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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1999〕191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9-04-19

狀態:全文有效

湖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對衛生防疫站調撥生物製品及藥械是否徵收增值稅問題的請示>(湘國稅函〔1999〕4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衛生防疫站調撥生物製品和藥械,屬於銷售貨物行為,應當按照現行稅收法規的規定徵收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及有關規定,對衛生防疫站調撥生物製品和藥械,可按照小規模商業企業4%的增值稅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對衛生防疫站調撥或發放的由政府財政負擔的免費防疫苗不徵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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