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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進一步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9-07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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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1999〕139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9-07-27
廢止日期:2006-04-30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為搞好金稅工程的建設,逐步完成各項預定任務,儘快實現<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稅工程增值稅電腦稽核系統業務需求(摘要)>的通知>(國稅函〔1997〕87號)中所確立的以納稅人納稅申報資訊稽核為主導,以發票資訊稽核為輔助的整體目標,進一步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總局決定在1999年內將所有開具十萬元以上銷售額專用發票的企業(以下簡稱十萬元票企業)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必須在1999年12月底前完成十萬元票企業防偽稅控系統的推行工作.自2000年1月1日起,已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的企業開具的所有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一律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
  二,自2000年1月1日起,手寫十萬元版專用發票停止使用.為避免經濟損失,各地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更改大面額版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補充通知>(國稅明電〔1995〕049號)中第二條第2款的規定,將庫存手寫十萬元版專用發票改為萬元版或千元版發售.
  三,為便於防偽稅控系統認證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的企業將統一使用新版電腦專用發票,屆時庫存的舊版電腦專用發票僅限未納入該系統的企業使用.
  四,新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的企業,當月尚未使用的原手工,電腦專用發票,由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及時繳銷,繳銷時限不得超過次月的納稅申報期.
  五,納稅人取得的2000年1月1日前開具的手寫十萬元版專用發票和非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銷售額在十萬元以上的電腦專用發票,須在2000年3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包括按規定當期不能抵扣的),逾期未申報的不予抵扣.
  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必須報稅務機關認證,對認證不符的,除不得作為扣稅憑證外,還應及時查明原因,妥善,嚴肅處理.
  七,防偽稅控系統企業用專用設備實行統一發售管理,具體方式方法由航太金穗高技術有限公司確定.企業用專業設備具體包括稅務發行金稅卡,企業發行金稅卡,認證報稅金稅卡,企業開票金稅卡,安全卡,授權IC卡,稅控IC卡,讀卡器(大讀卡器和小讀卡器),延伸卡等.防偽稅控系統企業用通用設備(如電腦,印表機等)由企業自行購買,各地稅務機關和服務單位不得指定産品品牌和銷貨單位.如發現專用設備與通用設備不匹配或不能正常運作等技術問題,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總局.
  八,防偽稅控系統企業用金稅卡和IC卡的發行由各級稅務機關負責管理.
  九,防偽稅控系統省級服務單位和省內服務網路由航太金穗高技術有限公司商省級稅務機關建立.各地,市必須儘快完成服務單位的建立工作,有條件的區,縣也可以建立服務單位.服務單位應與使用防偽稅控系統的企業簽訂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義務和職責,保證企業防偽稅控系統的正常運作.因維修不及時或技術處理失誤等原因影響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服務單位應當賠償企業合理的經濟損失.
  十,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履行對服務單位有關專用設備經銷,用戶培訓,系統安裝維護和技術諮詢等服務的監督職能,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有關防偽稅控系統設備及技術服務等商事活動.如因特殊情況(邊遠地區或使用戶數較少的地區)宜由稅務機關直接向企業提供技術服務的.稅務機關必須無償組織進行.
  十一,各地要切實加強防偽稅控系統推行工作的組織領導,搞好部門間的協作.在近期內,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積極穩妥,切實可行的推行方案,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擴大推行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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