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開具糧食銷售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明電〔1999〕10號)規定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糧食免征增值稅並可向購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保證此項政策的落實,加強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增值稅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均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並進行納稅申報,日常檢查及有關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各項管理.
二,經稅務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1999年內要全部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糧食銷售業務必須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違反本條規定,逾期未使用防偽稅控系統,擅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三,各地要將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戶數于1999年9月15日前上報總局.
一,凡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均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並進行納稅申報,日常檢查及有關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各項管理.
二,經稅務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1999年內要全部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糧食銷售業務必須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違反本條規定,逾期未使用防偽稅控系統,擅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三,各地要將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戶數于1999年9月15日前上報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