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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工業企業生産銷售及安裝護欄、隔離柵徵稅問題的批復

發佈時間:2006-09-07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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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1999〕601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9-09-06
廢止日期:2006-04-30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廈門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生産銷售及安裝護欄,隔離柵納稅問題的請示>(廈國稅流〔1999〕039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工業企業生産銷售護欄,隔離柵同時提供安裝勞務,屬混合銷售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的規定,對其生産銷售的貨物及安裝勞務收入應當一併徵收增值稅,不徵營業稅.對工業企業異地銷售安裝護欄,隔離柵,其納稅地點的確定,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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