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准,現將有關飛機維修勞務的增值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為支援飛機維修行業的發展,決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對飛機維修勞務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由稅務機關即徵即退的政策.
請遵照執行.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風力發電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2025年第10號)
經國務院批准,現將有關飛機維修勞務的增值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為支援飛機維修行業的發展,決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對飛機維修勞務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由稅務機關即徵即退的政策.
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