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發〔1995〕288號)規定,“納稅人為製作,印刷廣告所用的購進貨物不得計入進項稅額抵扣,因此,納稅人應準確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對無法準確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由於該通知未明確應以何種標準進行"準確劃分",因此各地執行不盡一致。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確定文化出版單位用於廣告業務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應以廣告版面佔整個出版物版面的比例為劃分標準,凡文化出版單位能準確提供廣告所佔版面比例的,應按此項比例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本通知自2000年12月1日起執行。此前一些地區的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已徵收入庫的稅款不再作納稅調整,凡徵稅不足的,一律按照本通知的規定計算應補徵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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