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准,現就配售出口黃金的有關稅收規定通知如下:
一,停止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銀行配售黃金徵稅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18號〕第四條的有關規定.
二,對按國際市場價格配售的黃金免征增值稅,銀行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對出口黃金及出口金飾品的黃金原料部分不再予以出口退稅,對此前已經報關出口的仍按原規定辦理退稅.
四,本通知自2000年6月20日起執行.此前規定凡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一,停止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銀行配售黃金徵稅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18號〕第四條的有關規定.
二,對按國際市場價格配售的黃金免征增值稅,銀行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對出口黃金及出口金飾品的黃金原料部分不再予以出口退稅,對此前已經報關出口的仍按原規定辦理退稅.
四,本通知自2000年6月20日起執行.此前規定凡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