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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配售出口黃金有關稅收規定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9-07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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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00〕3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0-07-28

狀態:全文有效

   經國務院批准,現就配售出口黃金的有關稅收規定通知如下:
   一,停止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銀行配售黃金徵稅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18號〕第四條的有關規定.
   二,對按國際市場價格配售的黃金免征增值稅,銀行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對出口黃金及出口金飾品的黃金原料部分不再予以出口退稅,對此前已經報關出口的仍按原規定辦理退稅.
   四,本通知自2000年6月20日起執行.此前規定凡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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