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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9-07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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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01〕78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1-04-29
廢止失效日期:2009-01-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將納稅人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的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5月1日起,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廢舊物資,是指在社會生産和消費過程中産生的各類廢棄物品,包括經過挑選、整理等簡單加工後的各類廢棄物品。利用廢舊物資加工生産的産品不享受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的政策。
    二、生産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製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應將廢舊物資和其他貨物的經營分別核算,不能準確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政策。
    四、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自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期間發生的符合廢舊物資增值稅優惠政策規定的廢舊物資銷售行為,仍按照原有關廢舊物資增值稅優惠政策辦理。
    請依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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