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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産加工的綜合利用産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9-25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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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01〕72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1-04-29
廢止失效日期:2006-08-03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産加工的綜合利用産品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將“十五”期間對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産加工的綜合利用産品增值稅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企業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産加工的綜合利用産品(産品目錄見附件),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稅務部門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辦法。生産上述綜合利用産品的企業,應單獨核算該綜合利用産品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未單獨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不適用即徵即退政策。
    二、本通知所指“三剩物”包括:採伐剩餘物(指枝丫、樹梢、樹皮、樹葉、樹根及藤條、灌木等);造材剩餘物(指造材截頭);加工剩餘物(指板皮、板條、木竹截頭、鋸沫、碎單板、木芯、刨花、木塊、邊角余料等)。
    本通知所指“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質低於針、闊葉樹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級但具有一定利用價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東北、內蒙古地區按ZB B 68009-89標準執行,南方及其他地區按ZB B 68003-86標準執行);小徑材(指長度在2米以下或徑級8釐米以下的小原木條、松木桿、腳手桿、雜木桿、短原木等);薪材。
    三、以上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銷售給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出口的綜合利用産品,不適用即徵即退增值稅政策。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的綜合利用産品目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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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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