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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華採購物資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9-07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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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02〕2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2-01-11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促進我國接受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工作的開展,保證援助項目的順利實施,經國務院批准,自2001年8月1日起,對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國內採購的貨物免征增值稅,同時允許銷售免稅貨物的單位,將免稅貨物的進項稅額在其他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中抵扣。現將《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國內採購貨物免征增值稅的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國內採購貨物免征增值稅的管理辦法(試行)
    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國內採購貨物免征增值稅的管理辦法(試行)

    一、為促進我國接受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工作的開展,做好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國內採購貨物免征增值稅的工作,特製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於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具體名單見附件1)對我國提供的無償援助項目在我國關境內年採購的貨物,以及為此提供貨物的國內企業(以下簡稱供貨方)。
    三、在無償援助項目確立之後,援助項目所需物資的採購方(以下簡稱購貨方)通過項目單位共同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同時提交免稅採購申請,內容包括:援助項目名稱、援助方、受援單位、購貨方與供貨方簽訂的銷售合同(複印件)等,並填報《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華採購貨物明細表》(見附件2)。如委託他人採購,需提交委託協議和實際購貨方的情況,包括購貨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繫人及聯繫電話等。
    供貨方在銷售合同簽訂後,將合同(複印件)送交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備案。
    四、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在接到購貨方和項目單位的免稅採購申請後,對項目有關內容的真實性、採購貨物是否屬援助項目所需等內容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向國家稅務總局出具申請內容無誤的證明材料。
    五、國家稅務總局接到購貨方和項目單位的免稅採購申請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出具的證明材料後,通過供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部門對免稅申請所購貨物的有關情況進行核實。如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出具的證明材料的相關內容一致,同時抄送財政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購貨方。
    六、供貨方憑購貨方出示的免稅文件,按照文件的規定,以不含增值稅的價格向購貨方銷售貨物。供貨方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供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憑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免稅文件為供貨方辦理免征銷項稅及進項稅額抵扣手續。
    七、購貨方和項目單位提交免稅採購申請和《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華採購貨物明細表》後,其內容下允許隨意變更。如確需變更,應按本辦法規定程式另行報送審批。
    八、免稅採購的貨物必須用於規定的援助項目,下得銷售或用於其他項目,否則視同騙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九、本辦法自2001年8月1日起執行。
    附件:一、國際組織名單
          二、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在華採購貨物明細表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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