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關於組建中國信達資産管理公司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3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關於組建中國華融資産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産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産管理公司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66號)的精神,經國務院批准,現對信達、華融、長城和東方資産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資産公司”)在收購、承接和處置不良資産過程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主體為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中國信達資産管理公司、中國華融資産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産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産管理公司,及其經批准分設于各地的分支機構。除另有規定者外,資産公司所屬、附屬企業,不享受資産公司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收購、承接不良資産是指資産公司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範圍和額度,對相關國有銀行不良資産,以賬面價值進行收購,同時繼承債權、行使債權主體權利。具體包括資産公司承接、收購相關國有銀行的逾期、呆滯、呆賬貸款及其相應的抵押品;處置不良資産是指資産公司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為使不良資産的價值得到實現而採取的債權轉移的措施。具體包括運用出售、置換、資産重組、債轉股、證券化等方法對貸款及其抵押品進行處置。
三、資産公司收購、承接、處置不良資産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1.對資産公司接受相關國有銀行的不良債權,借款方以貨物、不動産、無形資産、有價證券和票據等抵充貸款本息的,免征資産公司銷售轉讓該貨物、不動産、無形資産、有價證券、票據以及利用該貨物、不動産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
2.對資産公司接受相關國有銀行的不良債權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
3.對資産公司接受相關國有銀行的不良債權,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抵充貸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應繳納的契稅。
4.對資産公司成立時設立的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資産公司收購、承接和處置不良資産,免征購銷合同和産權轉移書據應繳納的印花稅。對涉及資産公司資産管理範圍內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持有人變更的事項,免征印花稅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5.對各公司回收的房地産在未處置前的閒置期間,免征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資産公司轉讓房地産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稅。
6.資産公司所屬的投資諮詢類公司,為本公司承接、收購、處置不良資産而提供資産、項目評估和審計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四、資産公司除收購、承接、處置不良資産業務外,從事其他經營業務或發生本通知未規定免稅的應稅行為,應一律依法納稅。
五、本通知自資産公司成立之日起開始執行。此前的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各地財政、稅務部門及資産公司要密切關注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情況,及時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反映執行中出現的問題,確保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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