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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建築安裝企業制售鋁合金門窗徵稅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9-07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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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發〔1997〕186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7-04-08
廢止日期:2006-04-30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重慶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就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關於建築安裝企業製作鋁合金門窗産成品銷售行為應徵收增值稅的請示>(重國稅發〔1996〕360號)中所涉及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按照我局印發的<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3〕154號)第一條第(四)款的規定,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築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産的水泥預製構件,其他構件及建築材料,用於本單位或本企業的建築工程的,應在移送使用時徵收增值稅.這一規定對建築安裝企業制售鋁合金門窗産品同樣適用.無論其製作地點距施工地點遠近,企業財務核算形式如何,應一律照章徵收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的規定,納稅人從事建築,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全部價款.鋁合金門窗屬於建築工程中所用的原材料,其價款不能從工程承包額中扣除或分割開來分別徵稅,更不能以此作為劃分確定混合銷售只徵一種稅.如果生産鋁合金門窗的納稅人是承包工程的分包或轉包人,其應納的營業稅已由總承包人代扣代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則對其不再徵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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