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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供電工程貼費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9-07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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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1997〕102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7-09-05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條款失效,有關營業稅規定失效。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若干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範性文件的通知》,財稅〔2009〕61號。

  最近,一些地區和部門來文,要求對供電企業收取的供電工程貼費是否徵收增值稅或營業稅的問題予以明確,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供電工程貼費是指在用戶申請用電或增加用電容量時,供電企業向用戶收取的用於建設110千伏及以下各級電壓外部供電工程建設和改造等費用的總稱,包括供電和配電貼費兩部分.經國務院批准同意的國家計委<關於調整供電貼費標準和加強貼費管理的請示>(計投資〔1992〕2569號)附件一規定:"根據貼費的性質和用途,凡電力用戶新建的工程項目所支付的貼費,應從該工程的基建投資中列支:凡電力用戶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所支付的貼費,從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同時,用貼費建設的工程項目由電力用戶交由電力部門統一管理使用.根據貼費和用貼費建設的工程項目的性質以及增值稅,營業稅有關法規政策的規定,供電工程貼費不屬於增值稅銷售貨物和收取價外費用的範圍,不應當徵收增值稅,也不屬於營業稅的應稅勞務收入,不應當徵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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