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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9-07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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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02〕142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2-09-12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條款失效。第三條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含金成分産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05〕1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貫徹國務院關於黃金體制改革決定的要求,規範黃金交易,加強黃金交易的稅收管理,現將黃金交易的有關稅收政策明確如下:
    一、黃金生産和經營單位銷售黃金(不包括以下品種:成色為AU9999、AU9995、AU999、AU995;規格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黃金,以下簡稱標準黃金)和黃金礦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稅;進口黃金(含標準黃金)和黃金礦砂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黃金交易所會員單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標準黃金(持有黃金交易所開具的《黃金交易結算憑證》),未發生實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稅;發生實物交割的,由稅務機關按照實際成交價格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的政策,同時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增值稅專用發票中的單價、金額和稅額的計算公式分別為:
    單價=實際成交單價÷(l+增值稅稅率)
    金額=數量×單價
    稅額=金額×稅率
    實際成交單價是指不含黃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續費的單位價格。
納稅人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的標準黃金不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和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
    三、黃金出口不退稅;出口黃金飾品,對黃金原料部分不予退稅,只對加工增值部分退稅。
    四、對黃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續費等收入照章徵收營業稅。
    五、黃金交易所黃金交易的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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