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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所屬石油工程技術服務公司增值稅管理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9-07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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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2003〕1193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3-10-27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需要修改的條款和內容:“二、東方物探公司、中油集團測井公司以獨立核算的公司為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由總機構統一計算繳納增值稅。所需發票由公司統一集中領購、開具和管理。”修改後的條款和內容:“二、東方物探公司、中油集團測井公司以獨立核算的公司為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由總機構統一計算繳納增值稅。所需發票由公司統一集中領用、開具和管理。”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修改和失效廢止的部分稅務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15號)。失效或廢止條款:第四條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提高石油工程技術服務的整體競爭能力,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從2002年開始進行石油工程技術服務業務跨地區專業化重組,成立了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東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東方物探公司)和中國石油集團測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油集團測井公司),主要提供地球物理勘探設計、數據處理、資訊技術和測井、射孔等油氣勘探開發技術服務。為加強對重組企業的增值稅管理,促進油氣田企業持續重組改制,現對上述兩戶企業的增值稅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東方物探公司、中油集團測井公司屬於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的存續公司,其增值稅管理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油氣田企業增值稅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字〔2000〕3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油氣田企業增值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0〕195號)的規定執行。
  二、東方物探公司、中油集團測井公司以獨立核算的公司為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由總機構統一計算繳納增值稅。所需發票由公司統一集中領用、開具和管理。
  三、東方物探公司、中油集團測井公司所屬的非獨立核算機構以及向其他油氣田企業提供生産性勞務的活動場所,應接受機構所在地和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的稅務管理。公司所屬非獨立核算機構應在其機構所在地辦理稅務登記。在外縣(市)提供生産性勞務,累計施工時間不超過180天的,應憑原辦理稅務登記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超過180天的,應辦理臨時稅務登記。設立分(子)公司的,應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四、東方物探公司、中油集團測井公司向其他油氣田企業提供生産性勞務的,在勞務發生地按6%的預徵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預徵的稅款可在公司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五、東方物探公司、中油集團測井公司單項生産性勞務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可按照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發生的生産性勞務的工作量計算應分配的稅額。
  六、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今後重組成立的同類公司,可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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