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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進一步加強加油站增值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9-07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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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2003〕142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3-11-26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加油站增值稅的徵收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應嚴格執行2002年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號)的各項規定,建立、登記《加油站日銷售油品臺賬》,在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加油站〖cd#1〗月份加油資訊明細表》或加油ic卡、《加油站月銷售油品匯總表》、《成品油購銷存數量明細表》。凡未按規定建立臺賬、不準確登記臺賬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企業的實際經營狀況核定其增值稅銷售額,按適用稅率徵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二、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對加油站的日常管理,應每月對所轄加油站運用稽查卡進行一次加油數據讀取,將讀取的數據與加油站所報送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加油站月銷售油品匯總表》等資料進行核對,核對有問題且無正當理由的,應立即移交稽查部門進行稅務稽查。稽查部門對加油站的納稅情況要按季進行稽查。
    對匯總繳納增值稅銷售成品油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2004年1月1日起,其下屬零售加油站所在地稅務機關應每月運用稽查卡進行一次加油數據讀取,並負責將採集的數據傳送給受理申報的稅務機關進行比對。
    三、凡不通過已安裝稅控裝置的加油機或稅控加油機加油,擅自改變稅控裝置或破壞鉛封,導致機器記錄失真或無法記錄,造成少繳或不繳應納稅款的,按《徵管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四、主管稅務機關應定期配合技術監督部門對所轄加油站的稅控加油機進行檢查,對採用技術手段擅自修改加油數量的,除嚴格按照《徵管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外,還應提請經貿委等部門吊銷其成品油經營許可證。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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