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發展民族貿易、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對民族貿易企業有關增值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2005年年底以前,對民族貿易縣縣級國有民族貿易企業和供銷社企業銷售貨物,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稅額先徵後返50%,具體返還辦法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94)財預字第55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對縣以下(不含縣)國有民族貿易企業和基層供銷社銷售貨物免征增值稅。
二、上述企業改制後所有制性質發生變化的,仍可享受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三、上述減免和返還的稅款按照現行財政體制,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別負擔。在此期間,國家如果對民族貿易縣進行重新調整認定,按調整後的民族貿易縣範圍執行。
四、以上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銷售給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不適用先徵後返增值稅的辦法。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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