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地方稅務局、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幾個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60號]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倍于繼續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等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 1998〕33號)中,對國家定點企業生産和經銷單位經銷的邊銷茶免征增值稅的政策,自2001年1月1日始繼續執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一年四月二十日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對民族貿易企業銷售的貨物及國家定點企業生産和經銷單位經銷的邊銷茶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3號)
各省、地方稅務局、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幾個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60號]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倍于繼續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等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 1998〕33號)中,對國家定點企業生産和經銷單位經銷的邊銷茶免征增值稅的政策,自2001年1月1日始繼續執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