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部分地區詢問,納稅人用碎石、天然砂、礦粉、瀝青等按一定比例配比並加溫攪拌成瀝青混凝土,對此是否應按照商品混凝土徵收增值稅。經研究,現將商品混凝土徵收增值稅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品混凝土實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37號)規定的商品混凝土,僅限於以水泥産品為原料生産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瀝青等其他材料製成的混凝土。對於瀝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應統一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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