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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商品混凝土徵收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7-07-11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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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2007〕599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7-06-03
廢止失效日期:2009-01-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部分地區詢問,納稅人用碎石、天然砂、礦粉、瀝青等按一定比例配比並加溫攪拌成瀝青混凝土,對此是否應按照商品混凝土徵收增值稅。經研究,現將商品混凝土徵收增值稅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品混凝土實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37號)規定的商品混凝土,僅限於以水泥産品為原料生産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瀝青等其他材料製成的混凝土。對於瀝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應統一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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