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節約水資源,促進農業節水灌溉,發展農業生産,經國務院批准,現將滴灌帶和滴灌管産品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納稅人生産銷售和批發、零售滴灌帶和滴灌管産品免征增值稅。
滴灌帶和滴灌管産品是指農業節水滴灌系統專用的、具有製造過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裝置、能夠以滴狀或連續流狀出水的水帶和水管産品。滴灌帶和滴灌管産品按照國家有關品質技術標準要求進行生産,並與PVC管(主管)、PE管(輔管)、承插管件、過濾器等部件組成為滴灌系統。
二、享受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規定,單獨核算滴灌帶和滴灌管産品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
三、納稅人銷售免稅的滴灌帶和滴灌管産品,應一律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生産滴灌帶和滴灌管産品的納稅人申請辦理免征增值稅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由産品品質檢驗機構出具的品質技術檢測合格報告,出具報告的産品品質檢驗機構須通過省以上品質技術監督部門的相關資質認定。批發和零售滴灌帶和滴灌管産品的納稅人申請辦理免征增值稅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由生産企業提供的品質技術檢測合格報告原件或複印件。未取得品質技術檢測合格報告的,不得免稅。
五、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享受免稅政策納稅人的後續管理,不定期對企業經營情況進行核實,凡經核實産品品質不符合有關品質技術標準要求的,應停止其繼續享受免稅政策的資格,依法恢復徵稅。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