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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進口免稅品銷售業務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8-03-31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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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1994〕62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4-03-15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部分廢止,第二條。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自1994年1月1日起,全國推行增值稅後,對進口免稅品銷售業務如何徵收增值稅的問題,1994年1月6日,我局以國稅明電〔1994〕006號明傳電報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口免稅品銷售業務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發給各地.現印發給你們,請繼續遵照執行.
   一,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准的從事免稅品銷售業務的專業公司(名單附後),對其所屬免稅品商店批發,調撥進口免稅的貨物,暫不徵收增值稅.
   二,名單範圍內的免稅品經營單位及其所屬免稅品商店零售的進口免稅品,按照實現的銷售額,暫依6%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此條款已失效或廢止)
   三,上述專業公司,免稅品商店批發,調撥或零售非進口免稅貨物及不屬於免稅範圍的免稅品銷售單位,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徵收增值稅.
   四,國稅明電〔1994〕006號明傳電報有與本文不符的以本文為準.
   附件:從事免稅品銷售業務的專業公司名單(編者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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