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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填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8-03-27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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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1996〕166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6-09-18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條款失效,參見:(國稅發〔2006〕62號文件公佈)。第一條失效,管理對象已滅失。

  前一時期,各地不斷提出一些填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方面的問題,要求總局予以明確.現根據全國增值稅工作會議的討論意見,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關於超面額開具專用發票問題
   超面額開具專用發票,是指納稅人在專用發票"金額欄"逐行或合計行填寫的銷售額超過了該欄的最高金額單位.凡超面額開具專用發票的,屬於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的行為,購貨方取得這種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扣稅憑證.(此條款已失效或廢止)
   二,關於價格換算出現誤差的處理方法
   納稅人以含稅單價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應換算成不含稅單價填開專用發票,如果換算使單價,銷售額和稅額等項目發生尾數誤差的,應按以下方法計算填開:
   (一)銷售額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含稅總收入/(1+稅率或徵收率)
   (二)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稅額=含稅總收入-銷售額
   (三)不含稅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不含稅單價=銷售額/數量
   按照上述方法計算開具的專用發票,如果票面"貨物數量X不含稅單價=銷售額"這一邏輯關係存在少量尾數誤差,屬於正常現象,可以作為購貨方的扣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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