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廣應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2號)(見附件1),現就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推行工作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2002年年底前,各地要逐步將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推廣到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具體步驟為:
(一)2001年將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推行到所有開具萬元以上銷售額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的企業.自2002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必須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額在萬元以上的專用發票,同時全國統一廢止手寫萬元版專用發票.自2002年4月1日起手寫萬元版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的扣稅憑證.
(二)2002年完成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全面推行工作.自2003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必須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同時全國將統一廢止手寫版專用發票.自2003年4月1日起,手寫版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的扣稅憑證.
(三)實現上述分步推行計劃,2000年全國要完成25萬戶的推行任務(見附件2).為此,各地要積極做好宣傳動員工作,在金稅卡大批量供應之前,要與航太金穗公司商定好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的供貨數量,供貨次數及供貨間隔,督促服務單位做好企業技術培訓和設備安裝工作,努力完成好2000年的推行任務.(此條款已失效或廢止)
二,自2000年1月1日起,企業購置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發生的費用,准予在當期計算繳納所得稅前一次性列支;同時可憑購貨所取得的專用發票所註明的稅額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防偽稅控專用設備包括稅控金稅卡,稅控IC卡和讀卡器;通用設備包括用於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電腦和印表機.
三,增值稅防偽稅控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價格按照<國家計委關於核定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價格的通知>(計價格〔2000〕1381號)(見附件3)的規定執行.
四,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00〕12號文件的規定,對防偽稅控系統的銷售和售後服務進行嚴格監督,但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與防偽稅控系統相關的商業性經營活動,不得承擔收費性納稅人使用防偽稅控系統的技術維護工作(西藏除外).防偽稅控系統省級服務單位和省內服務網路應由航太金穗高技術有限公司負責建立和管理,各級稅務機關不得指定服務單位.凡不符合此要求的,必須于2000年12月31日前予以糾正.
附件:1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廣應用增值稅防偽稅控
系統意見的通知
22000年防偽稅控推行計劃安排表(略)
3國家計委關於核定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價格的
通知
附件1: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廣應用增值稅
防偽稅控系統意見的通知
2000年2月12日 國辦發〔2000〕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廣應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全面推廣應用增值稅
防偽稅控系統意見
(國家稅務總局 2000年1月26日)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以下簡稱:稅控系統)是運用數字密碼和電子存儲技術,強化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功能,實現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源監控的電腦管理系統,也是國家"金稅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自1994年在部分地區和行業進行稅控系統應用試點以來,取得了初步成效.為了進一步加強增值稅管理,保障國家稅收,防範和嚴厲打擊各種偷,騙增值稅等違法犯罪活動,經與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在2002年年底以前,將稅控系統覆蓋到所有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關企業要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及時安裝使用稅控系統,凡逾期不安裝使用的,稅務機關停止向其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收繳其庫存未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納入稅控系統管理的企業,必須通過該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使用非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破壞,擅自改動,拆卸稅控系統進行偷稅的,要依法予以嚴懲.
三,有關企業取得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於扣稅範圍的,應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時限申報認證;凡逾期未申報認證的,一律不得作為扣稅憑證,已經抵扣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如數追繳,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凡認證不符的,不得作為扣稅憑證,稅務機關要查明原因,依法處理.
四,適當減輕企業使用稅控系統的經濟負擔.稅控系統專用和通用設備的購置費用准予在企業成本中列支,同時可憑購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所註明的增值稅稅額,計入該企業當期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五,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實行國家統一定價,具體標準由國家計委制定.
六,稅控系統生産研製單位要確保技術安全和專用設備的品質,做好日常技術維護工作.各級稅務機關要對稅控系統的銷售和售後服務進行嚴格監督,但自身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與其相關的商業性經營活動.
附件3:
國家計委關於核定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
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價格的通知
2000年9月12日 計價格〔2000〕1381號
中國航太機電集團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計委,物價局:
為全面推廣應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確保稅控專用設備的安全運作,減輕企業使用稅控系統的經濟負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廣應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2號)的有關規定,現就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價格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價格.中國航太機電集團公司所屬航太金穗高技術有限公司經銷的金稅卡的零售價格定為每套1303元,金稅專用JK100型讀卡器的零售價格定為每台558元,金稅專用JK300型讀卡器的零售價格定為每台173元,金稅專用IC卡的零售價格定為每張79元.此價格為最終到戶安裝價格,已包括各地分銷單位的經營,安裝費用.
二,技術維護價格.各技術維護單位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日常技術維護的中準價格為每年每戶450元,安裝使用當年按實際技術維護月數計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情況,在10%的浮動幅度內制定具體價格,並報我委備案.
三,任何行政機關不得借推廣應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之名,強行推銷,推薦電腦,印表機等非專用設備和相關物品;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與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相關的商業性經營活動.生産經營單位和技術維護單位均不得捆綁銷售電腦,印表機等非專用設備和相關物品;不得收取價格主管部門核定價格以外的任何技術維護費用.
上述規定自2000年9月1日起執行,<國家計委關於核定金稅工程所用産品試銷價格的通知>(計價管〔1996〕1796號)同時廢止.
一,2002年年底前,各地要逐步將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推廣到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具體步驟為:
(一)2001年將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推行到所有開具萬元以上銷售額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的企業.自2002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必須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額在萬元以上的專用發票,同時全國統一廢止手寫萬元版專用發票.自2002年4月1日起手寫萬元版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的扣稅憑證.
(二)2002年完成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全面推行工作.自2003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必須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同時全國將統一廢止手寫版專用發票.自2003年4月1日起,手寫版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的扣稅憑證.
(三)實現上述分步推行計劃,2000年全國要完成25萬戶的推行任務(見附件2).為此,各地要積極做好宣傳動員工作,在金稅卡大批量供應之前,要與航太金穗公司商定好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的供貨數量,供貨次數及供貨間隔,督促服務單位做好企業技術培訓和設備安裝工作,努力完成好2000年的推行任務.(此條款已失效或廢止)
二,自2000年1月1日起,企業購置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發生的費用,准予在當期計算繳納所得稅前一次性列支;同時可憑購貨所取得的專用發票所註明的稅額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防偽稅控專用設備包括稅控金稅卡,稅控IC卡和讀卡器;通用設備包括用於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電腦和印表機.
三,增值稅防偽稅控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價格按照<國家計委關於核定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價格的通知>(計價格〔2000〕1381號)(見附件3)的規定執行.
四,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00〕12號文件的規定,對防偽稅控系統的銷售和售後服務進行嚴格監督,但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與防偽稅控系統相關的商業性經營活動,不得承擔收費性納稅人使用防偽稅控系統的技術維護工作(西藏除外).防偽稅控系統省級服務單位和省內服務網路應由航太金穗高技術有限公司負責建立和管理,各級稅務機關不得指定服務單位.凡不符合此要求的,必須于2000年12月31日前予以糾正.
附件:1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廣應用增值稅防偽稅控
系統意見的通知
22000年防偽稅控推行計劃安排表(略)
3國家計委關於核定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價格的
通知
附件1: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廣應用增值稅
防偽稅控系統意見的通知
2000年2月12日 國辦發〔2000〕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廣應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全面推廣應用增值稅
防偽稅控系統意見
(國家稅務總局 2000年1月26日)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以下簡稱:稅控系統)是運用數字密碼和電子存儲技術,強化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功能,實現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源監控的電腦管理系統,也是國家"金稅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自1994年在部分地區和行業進行稅控系統應用試點以來,取得了初步成效.為了進一步加強增值稅管理,保障國家稅收,防範和嚴厲打擊各種偷,騙增值稅等違法犯罪活動,經與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在2002年年底以前,將稅控系統覆蓋到所有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關企業要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及時安裝使用稅控系統,凡逾期不安裝使用的,稅務機關停止向其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收繳其庫存未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納入稅控系統管理的企業,必須通過該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使用非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破壞,擅自改動,拆卸稅控系統進行偷稅的,要依法予以嚴懲.
三,有關企業取得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於扣稅範圍的,應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時限申報認證;凡逾期未申報認證的,一律不得作為扣稅憑證,已經抵扣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如數追繳,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凡認證不符的,不得作為扣稅憑證,稅務機關要查明原因,依法處理.
四,適當減輕企業使用稅控系統的經濟負擔.稅控系統專用和通用設備的購置費用准予在企業成本中列支,同時可憑購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所註明的增值稅稅額,計入該企業當期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五,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實行國家統一定價,具體標準由國家計委制定.
六,稅控系統生産研製單位要確保技術安全和專用設備的品質,做好日常技術維護工作.各級稅務機關要對稅控系統的銷售和售後服務進行嚴格監督,但自身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與其相關的商業性經營活動.
附件3:
國家計委關於核定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
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價格的通知
2000年9月12日 計價格〔2000〕1381號
中國航太機電集團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計委,物價局:
為全面推廣應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確保稅控專用設備的安全運作,減輕企業使用稅控系統的經濟負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廣應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2號)的有關規定,現就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價格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價格.中國航太機電集團公司所屬航太金穗高技術有限公司經銷的金稅卡的零售價格定為每套1303元,金稅專用JK100型讀卡器的零售價格定為每台558元,金稅專用JK300型讀卡器的零售價格定為每台173元,金稅專用IC卡的零售價格定為每張79元.此價格為最終到戶安裝價格,已包括各地分銷單位的經營,安裝費用.
二,技術維護價格.各技術維護單位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日常技術維護的中準價格為每年每戶450元,安裝使用當年按實際技術維護月數計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情況,在10%的浮動幅度內制定具體價格,並報我委備案.
三,任何行政機關不得借推廣應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之名,強行推銷,推薦電腦,印表機等非專用設備和相關物品;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與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相關的商業性經營活動.生産經營單位和技術維護單位均不得捆綁銷售電腦,印表機等非專用設備和相關物品;不得收取價格主管部門核定價格以外的任何技術維護費用.
上述規定自2000年9月1日起執行,<國家計委關於核定金稅工程所用産品試銷價格的通知>(計價管〔1996〕179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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