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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增值稅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批復

發佈時間:2008-03-27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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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2001〕248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1-04-05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條款失效。第二條失效,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局關於棉花進項稅抵扣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01〕165號。 條款失效,第一條“拖拉機底盤屬於農機零部件,不屬於農機産品,因此,拖拉機底盤也應按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的規定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增值稅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請示》(蘇國稅發[2000]554號)收悉。現就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一、關於薄荷油、拖拉機底盤適用稅率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部分貨物徵稅範圍註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對“食用植物油”的註釋,薄荷油未包括在內,因此,薄荷油應按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拖拉機底盤屬於農機零部件,不屬於農機産品,因此,拖拉機底盤也應按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此部分廢止)
  二、關於收購免稅棉花抵扣稅率問題
  根據現行規定,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棉花經營單位向農業生産者購進免稅棉花,可根據農産品收購憑證註明的收購金額按13%的稅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這裡的“棉花經營單位”不包括良種棉加工廠和紡織企業。良種棉加工廠和紡織企業直接向農業生産者購進的免稅棉花,應按10%的稅率抵扣。(此條款已失效或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一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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