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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嵌入式軟體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8-09-17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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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08〕92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8-06-20
廢止失效日期:2011-01-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産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更好落實軟體增值稅優惠政策,促進軟體産業發展,根據各地反映的情況,經研究,就嵌入式軟體增值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隨同電腦網路、電腦硬體和機器設備等一併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産的嵌入式軟體,如果能夠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産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分別核算嵌入式軟體與電腦硬體、機器設備等的銷售額,可以享受軟體産品增值稅優惠政策。凡不能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不予退稅。
  二、納稅人按照下列公式核算嵌入式軟體的銷售額
  嵌入式軟體銷售額=嵌入式軟體與電腦硬體、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電腦硬體、機器設備成本×(1+成本利潤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産(或外購)的電腦硬體與機器設備的實際生産(或採購)成本。成本利潤率是指,納稅人一併銷售的電腦硬體與機器設備的成本利潤率,實際成本利潤率高於10%的,按實際成本利潤率確定,低於10%的,按10%確定。
  三、稅務機關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嵌入式軟體的即徵即退稅額,並辦理退稅
  即徵即退稅額=嵌入式軟體銷售額×17%-嵌入式軟體銷售額×3%
  四、稅務機關應定期對納稅人的生産(或採購)成本等進行重點檢查,審核納稅人是否如實核算成本及利潤。對於軟體銷售額偏高、成本或利潤計算明顯不合理的,應及時糾正,涉嫌偷騙稅的,應移交稅務稽查部門處理。
  五、本通知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發佈之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嵌入式軟體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74號)停止執行。本通知發佈之前,納稅人銷售軟體産品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各地按本通知規定辦理退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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