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國家稅務局:
接你省西安市國家稅務局<關於生産銷售並連續安裝鋁型材門窗,玻璃幕墻等業務收入應徵收增值稅問題的請示>(市國稅發〔1996〕119號),現批復如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産,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徵收增值稅."據此,我們意見,西安市所屬的生産,銷售鋁合金門窗,玻璃幕墻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其銷售鋁合金門窗,玻璃幕墻的同時負責安裝的,屬混合銷售行為,對其取得的應稅收入照章徵收增值稅.
接你省西安市國家稅務局<關於生産銷售並連續安裝鋁型材門窗,玻璃幕墻等業務收入應徵收增值稅問題的請示>(市國稅發〔1996〕119號),現批復如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産,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徵收增值稅."據此,我們意見,西安市所屬的生産,銷售鋁合金門窗,玻璃幕墻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其銷售鋁合金門窗,玻璃幕墻的同時負責安裝的,屬混合銷售行為,對其取得的應稅收入照章徵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