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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生産銷售並連續安裝鋁合金門窗等業務收入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發佈時間:2009-04-27 13:34
字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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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發〔1996〕447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6-07-23
廢止日期:2009-02-02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已失效或廢止有關增值稅規範性文件清單的通知》(國稅發〔2009〕7號)

陜西省國家稅務局:
   接你省西安市國家稅務局<關於生産銷售並連續安裝鋁型材門窗,玻璃幕墻等業務收入應徵收增值稅問題的請示>(市國稅發〔1996〕119號),現批復如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産,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徵收增值稅."據此,我們意見,西安市所屬的生産,銷售鋁合金門窗,玻璃幕墻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其銷售鋁合金門窗,玻璃幕墻的同時負責安裝的,屬混合銷售行為,對其取得的應稅收入照章徵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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