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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農電管理站收取的電工經費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發佈時間:2009-04-27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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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發〔1997〕241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7-05-07
廢止日期:2009-02-02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已失效或廢止有關增值稅規範性文件清單的通知》(國稅發〔2009〕7號)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農電管理站收取的電工經費徵收增值稅問題的請示>(遼國稅〔1996〕206號)收悉.你省農電管理站收取的電工經費是在向用戶收取電費的同時,每度電加收002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無論如何進行財務核算,以及採取何種方式進行結算和開具發票,均應徵收增值稅.因此,對你省農電管理站收取的電工經費應隨同價款一併徵收增值稅.
    關於電工經費免征增值稅的問題,根據現行稅收法規規定,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除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擅自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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