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決定,從1998年7月1日起,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商業個體經營者,無論財務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均應按小規模納稅人徵稅.同時,決定將商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徵收率由6%降為4%.因此,在保持原稅負的基礎上,做好按定期定額徵收的商業個體經營者增值稅徵收率的調整工作,對於進一步加強個體經營者稅收徵管,公平稅負,確保稅收收入的完成有著重要意義.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決定,從1998年7月1日起,商業個體經營者的增值稅徵收率由6%調減為4%,其他個體經營者的增值稅徵收率仍為6%.本通知所稱"商業個體經營者"是指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以及以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為主(該項行為的銷售額佔各項應徵增值稅行為的銷售額合計的比重在50%以上)並兼營貨物生産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個體經營者.
二,商業個體經營者的增值稅徵收率由6%調為4%後,按定期定額徵收的商業個體經營者仍按原定增值稅稅額徵稅,並相應換算調高其應稅銷售額.
三,在換算調高應稅銷售額的過程中,其他稅費額不得以此為依據進行調整,以免增加商業個體經營者的負擔.
四,凡在1998年7月1日前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且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商業個體經營者,在1998年7月1日以後均應劃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有關劃轉工作中的具體問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國務院有關完善小規模商業企業增值稅政策的決定的通知>(財稅字〔1998〕113號)的規定辦理.
五,商業個體經營者增值稅徵收率調整工作結束後,為改變個體經營者稅負普遍偏低的狀況,各地應于1998年3季度末對定期定額戶的定額進行一次全面調整,請提前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一,根據國務院決定,從1998年7月1日起,商業個體經營者的增值稅徵收率由6%調減為4%,其他個體經營者的增值稅徵收率仍為6%.本通知所稱"商業個體經營者"是指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以及以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為主(該項行為的銷售額佔各項應徵增值稅行為的銷售額合計的比重在50%以上)並兼營貨物生産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個體經營者.
二,商業個體經營者的增值稅徵收率由6%調為4%後,按定期定額徵收的商業個體經營者仍按原定增值稅稅額徵稅,並相應換算調高其應稅銷售額.
三,在換算調高應稅銷售額的過程中,其他稅費額不得以此為依據進行調整,以免增加商業個體經營者的負擔.
四,凡在1998年7月1日前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且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商業個體經營者,在1998年7月1日以後均應劃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有關劃轉工作中的具體問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國務院有關完善小規模商業企業增值稅政策的決定的通知>(財稅字〔1998〕113號)的規定辦理.
五,商業個體經營者增值稅徵收率調整工作結束後,為改變個體經營者稅負普遍偏低的狀況,各地應于1998年3季度末對定期定額戶的定額進行一次全面調整,請提前做好各項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