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熱詞:
上海城市精神: 海納百川 追求卓越 開明睿智 大氣謙和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做好商業個體經營者增值稅徵收率調整工作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9-04-27 13:38
字號:[ ] [ ] [ ]
列印本頁
文號:國稅發〔1998〕104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8-06-30
廢止日期:2009-02-02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或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已失效或廢止有關增值稅規範性文件清單的通知》(國稅發〔2009〕7號)

   國務院決定,從1998年7月1日起,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商業個體經營者,無論財務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均應按小規模納稅人徵稅.同時,決定將商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徵收率由6%降為4%.因此,在保持原稅負的基礎上,做好按定期定額徵收的商業個體經營者增值稅徵收率的調整工作,對於進一步加強個體經營者稅收徵管,公平稅負,確保稅收收入的完成有著重要意義.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決定,從1998年7月1日起,商業個體經營者的增值稅徵收率由6%調減為4%,其他個體經營者的增值稅徵收率仍為6%.本通知所稱"商業個體經營者"是指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以及以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為主(該項行為的銷售額佔各項應徵增值稅行為的銷售額合計的比重在50%以上)並兼營貨物生産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個體經營者.
   二,商業個體經營者的增值稅徵收率由6%調為4%後,按定期定額徵收的商業個體經營者仍按原定增值稅稅額徵稅,並相應換算調高其應稅銷售額.
   三,在換算調高應稅銷售額的過程中,其他稅費額不得以此為依據進行調整,以免增加商業個體經營者的負擔.
   四,凡在1998年7月1日前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且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商業個體經營者,在1998年7月1日以後均應劃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有關劃轉工作中的具體問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國務院有關完善小規模商業企業增值稅政策的決定的通知>(財稅字〔1998〕113號)的規定辦理.
   五,商業個體經營者增值稅徵收率調整工作結束後,為改變個體經營者稅負普遍偏低的狀況,各地應于1998年3季度末對定期定額戶的定額進行一次全面調整,請提前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